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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郝彦峰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彦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74号罪犯郝彦峰,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彦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宣判后,2011年11月29日入狱服刑。该犯于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郝彦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郝彦峰伙同彭某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63号院,以菜刀和胶带捆绑威胁被害人,抢走被害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一张,从卡内取走现金二十万元。后二被告人被抓获,现赃款已追回152550元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被告人郝彦峰系主犯。罪犯郝彦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郝彦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彦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彦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