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小军、柳录化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柳录化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秦桥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柳录化,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秦桥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在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115号附1号利���具有赌博功能的“单挑机”、“捕鱼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在该赌场内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赌博机共计16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建议根据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的犯罪事实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小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供述其和柳录化是该赌场股东,负责赌场的管理。被告人柳录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并供述其参与赌场管理并负责收钱。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小军伙同柳录化在昆明市盘龙区云山村115号附1号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单挑机”、“捕鱼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并负责赌场管理。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在该赌场内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赌博机共计16台。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物证,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无视国家法��,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并负责管理,故本案系一般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关系。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小军、柳录化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柳录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扣押的涉案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 冰人民陪审员  李菁玉人民陪审员  王秀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