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与龚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龚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025号原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南街66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静,该公司职员。被告:龚慧,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兵,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龚慧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