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祥坪与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永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祥坪,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永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67号原告:冯祥坪,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学权。被告:喻永良,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告冯祥坪与被告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永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冯祥坪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