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文忠、娄改琴、付淑芳、赵伊凡、赵奥凡与彭红玲、姚丹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忠,娄改琴,付淑芳,赵奥凡,赵伊凡,彭红玲,姚丹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46号案外人:周花香,女,193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代理人:张福刚、赵玉栋,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文忠,男,194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娄改琴,女,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付淑芳,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赵奥凡,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赵伊凡,女,200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彭红玲,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姚丹枫,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赵文忠、娄改琴、付淑芳、赵伊凡、赵奥凡与彭红玲、姚丹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花香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花香称:赵文忠、娄改琴等诉彭红玲、姚丹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4)金执字第17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郑州市金水区XXXX号(产权证号:XX**)房产。案外人现提出以下异议:案外人系姚正炎的生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姚正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应依法参与继承,故法院应当保留异议人享有的法定继承份额。案外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法院应为案外人保留适当遗产,以保障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之规定可知,法院应当为异议人保留适当遗产。综上,案外人作为姚正炎的生母,享有法定继承权,且案外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体弱多病,故法院应保留其对姚正炎的遗产的继承份额的1/3或相应对价,以保障其生活。现请求:请求法院保留异议人对姚正炎位于郑州市XXXX号(产权证号:XX**)遗产继承份额的1/3或相应对价。本院审查中,案外人周花香向本院提交渑池县天池镇南昌村民村委会证明一份、全户人口登记表两份,以上证据为复印件,证明周花香和姚正炎系母子关系,对姚正炎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本院查明,原告赵文忠、娄改琴、付淑芳、赵伊凡、赵奥凡诉被告彭红玲、姚丹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3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3)金民一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红玲、姚丹枫在继承姚正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文忠、娄改琴、付淑芳、赵伊凡、赵奥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52980.18元。二、驳回原告赵文忠、娄改琴、付淑芳、赵伊凡、赵奥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该2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4)金执字第17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红玲、姚丹枫名下银行存款65298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郑州市XXXX号房产一套。三、责令被执行人彭红玲、姚丹枫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2015年7月30日,本院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屋查封,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止。本院认为,本院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周花香对位于郑州市XXXX号房产是否享有1/3的份额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周花香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系姚正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对位于郑州市XXXX号(产权证号:XX**)的房产享有相应的份额,但对于其是否系姚正炎第一顺位继承人及应继承财产份额的确认,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对此,案外人、当事人应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案外人周花香即使享有对上述房产1/3的份额,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案外人周花香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对于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花香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