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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大鹏、张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陈大鹏,张跃进,但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02民初1984号原告:陈勇,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陈大鹏,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张跃进,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但功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陈勇与被告陈大鹏、张跃进、但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6000元,并依法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被告张跃进、但功强说其朋友陈大鹏急需用钱,找我帮忙借钱。由被告张跃进、但功强经手并担保,向我借款246000元,被告陈大鹏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支付的时间。几年来,被告利息均没有按期支付。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催讨,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告陈勇与被告陈大鹏、张跃进、但功强结算,三被告同意偿还原告陈勇借款本息合计270000元,被告张跃进同意在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170000元被告陈大鹏同意自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张跃进、但功强对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纠纷一次性了结。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陈大鹏、张跃进、但功强共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