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管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8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55岁,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朱某某原系其单位职工,对本案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职工,为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平审 判 员 姚润泰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