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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管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8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55岁,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朱某某原系其单位职工,对本案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职工,为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平审 判 员  姚润泰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