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黎志远与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远,华容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3行初10号原告黎志远,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黎称霞,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杏花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30063821853。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志远诉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黎志远以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为黎志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志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黎志远负担。审 判 长 华芳审 判 员 周家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