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张某某、杜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13号原告:涂某某,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杜某某,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杜某某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柯东升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传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