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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王言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王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王言林,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行审370号行政裁定,于2017年0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54595元、申请执行费718.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言林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干江镇育才路6号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0××77号;玉国用2000字第02588号);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灵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