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薛忠有与张燕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忠有,张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60号申请人:薛忠有,男,5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张燕斌,男,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薛忠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燕斌所有的蒙JS****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薛冬娟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友谊路支行账号为1508510*****的存款4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燕斌所有的蒙JS****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截止到2019年5月23日。二、依法冻结担保人薛冬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友谊路支行账号为1508510*****的存款40000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薛忠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