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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玲芳与童祖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芳,童祖军,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8821号原告:黄玲芳,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林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祖军,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洁,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玲芳为与被告童祖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童祖军、王洁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童祖军、王洁于1994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8日,被告童祖军向原告黄玲芳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款事实。该款被告童祖军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祖军、王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玲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童祖军、王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洪列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