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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合作社诉被告礼维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合作社,礼维纪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475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龙勤生,系该社主任。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闵庆贺,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勃,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系沈阳市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礼维纪,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合作社诉被告礼维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经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