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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成富与被执行人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富,张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富,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六委三十七组。被执行人张宏光,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民政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阳光大厦3单元9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富与被执行人张宏光(2016)黑0125民初36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8.566.00元,案件受理费66元,申请执行费179元。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宏光18,81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