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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谢仕英与富顺县东湖镇鱼塘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仕英,富顺县东湖镇鱼塘村八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46号原告:谢仕英,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东湖镇鱼塘村八组,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廖常德,组长。原告谢仕英与被告富顺县东湖镇鱼塘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谢仕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仕英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仕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谢仕英负担。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