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付建青、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青,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建青,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建青,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建青,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付建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达,职工。被执行人:付建青,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付建青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付建青撤回执行异议请求。审 判 长 盛海玲人民陪审员 朱立志人民陪审员 杜继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