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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914于留富与郁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留富,郁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914号原告:于留富,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阿进,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负责人:周兴中,该公司经理。原告于留富与被告郁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留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于留富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