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多义与砀山县德高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义,砀山县德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43号之一原告:王多义,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德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道北路南侧(广大电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T1JF5W。法定代表人:李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多义与被告砀山县德高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