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胜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勇,包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勇,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包晗,男,1979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陈胜勇与包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包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包晗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提香草堂×号楼×层×单元×房屋、房山区燕山迎风五里×号楼×层×号房屋、房山区乐活家园×楼×层×单元×室以及包晗名下的×××、×××车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胜勇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包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包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胜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