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艳平、李九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平,李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平,男,1966年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李九宁,男,1990年生,汉族,住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九宁存款99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庆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