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2098号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098号原告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国际广场3号栋231房。法定代表人周上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超云,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咸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咸丰县鑫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长沙市景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