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庆松与被告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顺和路药店、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松,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顺和路药店,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346号原告:黄庆松,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顺和路药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简道兵。被告: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燕。原告黄庆松与被告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顺和路药店、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松撤回对被告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顺和路药店、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黄庆松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