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云金与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林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金,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康,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友好村向化3002号,由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友好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执行人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良飞。被执行人金益林,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王云金诉被告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林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王云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0004街坊95丘房地产及地上在建工程,上述房地产及在建工程已被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