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俄来木依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73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 名 俄来木依 出生日期 1984年9月9日 文化程度 文盲 民族 彝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无业 户籍所在地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 前科情况 2011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情 况 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 关 指控意 见 公诉机关 公诉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刘浩然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16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俄来木依在成都市温江区和宁街“元祖蛋糕”店路边,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 326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 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判决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来木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俄来木依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俄来木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俄来木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 果 被告人俄来木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权 利 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 织 判决日 期 审 判 员 胡薇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