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小清与韩万如、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清,韩万如,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442号原告:胡小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蓉平,蓬安县司法局河舒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韩万如,男,汉族。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负责人:孙睿。原告胡小清与被告韩万如、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立案。原告胡小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小清负担。审 判 长 龚 林人民陪审员 李忠明人民陪审员 郑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