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9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鹏诉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鹏,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9911号原告谢鹏,男,1955年11月16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10号A栋104号。法定代表人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该公司员工。原告谢鹏诉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谢鹏负担,余额7,6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涛人民陪审员 杨萍人民陪审员 党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