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吉梅、杨维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吉梅,杨维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657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正街68、69、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6843X9。法定代表人:尹兆俊,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柯吉梅,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维志,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柯吉梅、杨维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吉梅、杨维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