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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82民初3325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张同童,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调解书无需叙述具体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2017年5月24日起,徐子涵随原告徐某生活,徐子涵所需抚育费(生活费、教育费)由原告徐某承担,至徐子涵独立生活时止。徐子涵住院所需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凭医疗发票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二、在不影响婚生女徐子涵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被告李某依法对婚生女徐子涵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徐某应予以协助。三、原告徐某自愿贴补被告李某人民币6万元,并返还被告李某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只,均于2017年5月31日前履行。如原告徐某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另需承担违约金1万元,被告李某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学和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