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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贾青义、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平,贾青义,陈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青义,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海霞,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海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青义、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贾青义、陈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海平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323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一、本案中由被执行人贾青义、陈海霞共计给付申请人22万元,该款项由二被执行人从2017年5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至少给付申请人3000元(至2018年2月28日前给付6万元,2019年1月底前给付7万元,2020年1月底前给付9万元);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3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陈海霞、贾青义承担;三、若二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申请人王海平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若二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按执行依据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