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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顾长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5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长山,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勇旗,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长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顾长山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青采路与东辛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顾长山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0.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长山具有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长山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长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顾长山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辩护意见,并认为被告人顾长山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长山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长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顾长山犯罪情节轻微并建议对被告人顾长山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长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