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康聘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康聘珍,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田坪镇赵龙村五组001号。被执行人李雨连,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就(2016)湘132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康聘珍、李雨连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立案费28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