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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陆昭华、冯玉华等与云桂珍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昭华,冯玉华,赵刘涛,周彬,李路会,杨振,辛云飞,刘美连,王秀文,翁乾坤,云桂珍,张天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73号原告:陆昭华,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冯玉华,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赵刘涛,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周彬,男,1997年9月23日生,住郸城县。原告:李路会,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杨振,男,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辛云飞,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刘美连,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王秀文,女,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翁乾坤,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强,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星辰,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桂珍,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天生,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丽,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昭华、冯玉华、赵刘涛、周彬、李路会、杨振、辛云飞、刘美连、王秀文、翁乾坤与被告云桂珍、张天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陆昭华等十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之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昭华、冯玉华、赵刘涛、周彬、李路会、杨振、辛云飞、刘美连、王秀文、翁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陆昭华等十人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