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1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1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春常、庄攀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吕建国,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全永、秦勇、隋德喜、吕建国、周杰、刘建军、隋全伟、潘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吕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建国履行担保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建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