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075号原告:邱某,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芹,福建省浦城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1,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邱某与被告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某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邱某与柯某1离婚;2、婚生女柯某2随邱某生活,柯某1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邱某与柯某1系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女儿柯某2于2009年11月30日出生。由于认识仅两个月就仓促结婚,导致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柯忠文还有酗酒、赌博恶习,在本人生病期间对本人不管不顾,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关系暧昧,导致本人对婚姻失去信心,双方2016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家庭无其他财产,亦无债权债务。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邱某的诉讼请求。柯某1辩称,邱某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还是十分深厚,本人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与他人并无不正常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确实没有什么积蓄,但都尽量满足邱某的需求,邱某却将本人收入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及打牌娱乐,对家庭生活也未能顾及,并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但本人为了女儿的童年幸福愿意原谅邱某,重建夫妻感情,故要求法院驳回邱某的离婚请求。邱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柯某1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邱某依法提交了录音一段,柯某1未予质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邱某与柯某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柯某2于2009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认为,邱某和柯忠文结婚多年,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共同生育了女儿柯某2,虽在家庭生活中有些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夫妻相互体谅、相互扶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邱某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此,邱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