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卓连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卓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3执6号之一申请人:王伟,男性,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被执行人:卓连生,男性,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5)白林法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卓连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卓连生返还原告王伟林地转让费8万元,被执行人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下:自2017年6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卓连生的工资2000.00元,至冻结8.2万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