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凌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582号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0000。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0000。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萍审 判 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王 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