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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冯昌东、刘丙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昌东,刘丙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冯昌东,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刘丙印,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昌东与被执行人刘丙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昌东剩余债权1086706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丙印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