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全诚、江世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诚,江世榕,苏金盾,卢清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788号移送部门:本院生态资源庭。被执行人:陈全诚,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江世榕,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苏金盾,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执行人:卢清源,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陈全诚、江世榕、苏金盾、卢清源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退赔陈培尧2648元、张文宗2648元和5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