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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彦光、朱泽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光,朱泽科,朱泽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颜平,汇川区高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泽科,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红,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泽柳,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弟书,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朱泽柳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举,遵义市汇川区山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彦光、朱泽科因与被上诉人朱泽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3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由上诉人王彦光向本院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朱泽科向本院申请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审 判 长 易 大 刚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雪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