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方某某、方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方某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42号原告:雷某某(又名雷宝银),男,生于1971年12月7日,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五道沟村雷河咀小组,农民。被告:陈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冯园则村,农民。被告:方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冯园则村,农民。被告:方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冯园则村,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方某某、方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