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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高玉,张玉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住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原审被告:马高玉,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玉中,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原审被告即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约定:“出租人、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需诉讼时,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融资租赁合同首页上显示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