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高玉,张玉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住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原审被告:马高玉,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玉中,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原审被告即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约定:“出租人、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需诉讼时,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融资租赁合同首页上显示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