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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明泽与刘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泽,刘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泽,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双合寨行政村吴营**号,被执行人刘长强,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王桥行政村刘楼116号吴明泽与刘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刘长强偿还吴明泽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191.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7元。刘志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长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长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长强外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