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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利龙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龙,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315号原告梁利龙。委托代理人向建。委托代理人肖焰壕。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利龙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梁利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利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利龙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翟晓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