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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顺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顺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顺省,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顺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阳、吴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顺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崔顺省驾驶无号牌大型校车,搭载唐河县古城乡倪河阳光幼儿园学生行驶至唐河县古城乡陈庄村路段时,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35人,实际载客62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顺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慧玉珍的证言,交通违法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崔顺省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顺省从事校车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顺省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顺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顺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