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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朝斌与马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斌,马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206号原告:朱朝斌,男,汉族,1952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雷素芳、吴劲松,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琼,男,回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277号祥和大厦。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良、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斌诉被告马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朝斌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朝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