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宝山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宝山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82号罪犯王宝山,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裁定对罪犯王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宝山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伙同他人在新郑市、中牟县等地盗窃五台变压器铜芯,共影响灌溉面积2000亩。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伙同他人多次在尉氏县、新郑市、中牟县境内盗窃通讯电缆线,被告人王宝山盗窃16起,价值75348元。被告人王宝山系主犯、一人犯数罪。罪犯王宝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宝山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宝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