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春杰与李俊娥、常利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杰,李俊娥,常利阁,赵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446号原告吕春杰,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俊娥,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常利阁,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赵广辉,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原告吕春杰诉被告李俊娥、常利阁、赵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信息,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春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吕春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秀霞审判员 吕 镁审判员 师晋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