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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岳麓区支公司、张伟、马云霞追偿权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163号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对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岳麓区支公司诉被告张伟、马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九行的“本案受理费2446元,由被告张伟、马云霞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4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张伟、马云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