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志全、唐山空港城开发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志全,唐山空港城开发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志全,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空港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志全因与被申请人唐山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女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二终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志全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错误:1、认定马志全与三女河村委会就诉争的土地没有承包合同关系错误。马志全缴纳4440元土地承包费的收费收据证明双方有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且已履行,马志全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一审法院认定三女河村委会与王子义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且有效是错误的。王子义与三女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没有经过马志全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的,是无效行为。马志���只把自己承包地上的树苗卖给了王子义,没有把承包经营权转包给王子义。王子义在马志全承包地上修建房屋侵犯了马志全的合法权益。3、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且土地补偿款没有发放到三女河村委会是错误的。马志全提交的证据证明马志全承包的3.7亩土地已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款已发放到三女河村委会。4、三女河村委会没有如实陈述诉争承包地的事实,其与王子义的承包合同是虚假的。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1月12日马志全与三女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直在履行;马志全2007年1月12日承包后,没有与三女河村委会终止履行承包合同;马志全没有把承包地转给过其他人,一审认定马志全2008年将承包地以62000元转让他人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二终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三女河村��会给付马志全附着物补偿款1295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女河村委会承担。被申请人三女河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马志全已不再享有诉争3.7亩土地的承包权。2008年马志全与王子义协商并经村委会同意,由王子义给付马志全62000元作为补偿,解除了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村委会与王子义重新签订了承包协议,马志全对王子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是明知且认可的,马志全在该协议其署名上按了手印。马志全主张王子义给付他的62000元为购买树苗款没有证据支持。王子义在诉争土地上兴建的住宅为合法建筑。二、马志全在合同履行中栽种树木违反合同约定,无权获得补偿。三、诉争地块尚未被国家征用,补偿款未发放到三女河村委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马志全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2007年1月12日马志全与三女河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并无异议,应予确认。三女河村委会主张马志全2008年与村委会解除了承包协议,三女河村委会与王子义重新签订了承包协议,对该事实,马志全虽不认可,主张该协议是虚假的,但其在王子义与三女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上按有指印,可以证明马志全对该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马志全承认收取了王子义的62000元,但主张是树苗款,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诉争土地上已由王子义建造了房屋,马志全再起诉主张承包经营权,要求给付附着物补偿款,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王子义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马志全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志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振杰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