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岳邦士、宋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邦士,宋堃,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邦士,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堃,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学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岳邦士、宋堃因与被上诉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岳邦士、宋堃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贝贝 更多数据: